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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各部门,各直属企事业单位,双管单位: 为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监督、指导和管理,确保志书编纂规范,根据国务院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和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对各级各类志书实行审查制度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 一、审查范围 主要规范部门志、专业志、镇(街道、经济开发区)志及村庄志送审出版工作,各单位编纂本单位、本行业、本辖区的各类志书,在交付印刷之前,应形成送审稿,送交市史志办公室审查,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版,出版后30天内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。 二、审查程序 (一)送审志书成稿时应按要求填写《志书成稿送审单》,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,形成送审稿,一式3份(连同电子版)报送市史志办公室。 (二)市史志办公室接到送审稿后,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。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篇目设置是否合理、科学,适用体例是否规范,记述是否翔实、准确,有无泄密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内容等。 (三)经审查合格的,由市史志办公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给予答复,同意印刷发行;审查不合格的,交报送单位按要求修改。 三、注意事项 (一)志书出版必须有正式书号或准印证。 (二)如志书不出版发行,应将打印稿和电子版报送市史志办公室存档。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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